为了加强我校的科研工作,规范科研成果的管理,调动教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 推动科研教学上台阶、上水平,促使科研出成果、出精品,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一、组织领导
科研工作在校委的领导下,由分管校长负责。理论研究室具体负责科研成果的审核、推荐、管理。
二、科研成果范围
1、在正规刊物上公开发表的理论文章和著作。
2、经校委同意,经理论研究室组织、推荐获市政府以上单位表彰并奖励的优秀科研成果。
3、经校委同意,经理论研究室组织、推荐并入选省级(包括全省党校系统)以上学术会议、理论研讨会的理论文章。
4、符合结项标准的各类科研课题。
三、科研工作量标准
在完成教学工作量的前提下,专职教员每年的科研工作量为:助教发表论文2篇;讲师发表论文3篇,其中有1篇在省级公开刊物上发表;副教授发表论文4篇,其中有2篇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上发表。
四、科研成果奖励对象
以我校教研人员为第一署名的科研成果,及科研课题。
五、科研成果奖励标准
1、国家级重点级报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国家级报刊上发表论文,集每篇奖励800元;省级报刊上发表论文,每篇奖励300元。
2、获全国党校系统优秀科研成果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500元、1000元、800元;获全省党校系统优秀科研成果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800元、600元、400元;获市政府“十个一工程”奖,奖励500元。
3、入选省部委主办的全省社科界理论研讨会文章、全省党校系统理论研讨会文章奖励2 00元。
4、国家级科研课题奖励4000元;省部级科研课题奖励2000元;市级科研课题奖励1000元;校级科研课题奖励500元。
5、由我校人员独著或为第一作者的合著的学术著作,在大学出版社、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奖励1000元。
六、奖励原则
1、同一科研成果符合多项奖励标准的,按最高标准奖励一次。
2、完成当年的科研工作量。
3、已获奖励的科研课题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的,不再奖励。
4、工具书、论文集、非社科类文章、非正规报刊、出版社发表的文章,不予奖励。
七、几点说明
1、科研工作量的考核按校工作量制度的奖惩办法执行。
2、发表在国家级刊物上的1篇论文算2篇省级刊物论文。
3、符合结项标准的市级以上的科研课题算1篇省级刊物论文。
4、期刊等级的认定由理论研究室根据有关文件认定。
5、科研成果奖励与年度科研工作量考核一并进行,次年1月份进行登记并奖励。
6、本条例从颁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在理论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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