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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首次提出“以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的新命题后,党内和谐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什么是党内和谐?党内和谐的判断标准是什么?促进党内和谐的路径是什么?成为不能回避的问题。我认为要达到党内和谐,必须以党内监督作保障。
一、正视不同声音和存在问题,以党内监督保障党内和谐
“以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这是我们党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局出发对全党提出的一个明确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政治保证。认真落实这一要求,对于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在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也有人对党内和谐与社会和谐的关系上持不同看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
一是认为党内和谐与社会和谐 之间既非充分也非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当党内不和谐时,社会不一定也不和谐,党内和谐了,社会也未必就和谐。据此,可以得出这样一个初步结论:党内和谐与社会和谐即使有关系,也不一定会发生。并用 社会学中“集体非道德行为”理论作为依据。同时认为, 凡事都有自己的适用空间,和谐也是如此。人与自然的和谐是进步的标志,但一个组织如党的和谐往往是其失去活力的表征。党内要想和谐,必然追求思想和行为的“统一”,这种统一的实质,就是“保守”,因为统一需要的是“模仿”而不是“创造”。
二是把党内和谐与党内监督对立起来。认为 我国现在的政治体制是一党执政,这种高效集中的政治体制对于现在的中国国情有着很多优势,可是也存在一个最大的劣势,就是缺乏外部监督。而这就需要强化党内监督、建立党内制约机制来弥补,而要保证监督、制约作用,又怎能以和谐为主要目标?现在的问题是,监督惩处体制失灵导致腐败不能得到有效遏止。这么多年来,党内腐败分子“前腐后继”、“不怕牺牲”,与监督不严、查办不力、监督惩处体制失灵密切相关。所以说,这么多年来,腐败问题之所以能在基层屡禁不止,就是因为在一些权利部门的基层组织里,特别是基层领导干部之间实在太“和谐”了,平时一团和气,出了问题互相包庇、互相袒护,最终的结果就是官官相护,勾结出一个貌似和谐的腐败网!
我认为以上两种看法均有失于偏颇,因为它既不符合六中全会的本意,也脱离了现在的党情。首先,六中全会决定提出的以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是指通过党内和谐,达到党内的团结统一,有利于我们党更好地团结带领全体人民共同建设和谐社会,有利于在和谐社会建设中更好地发挥各级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发挥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其次,之所以要强调党内和谐,是因为 现在党内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党内的利益关系更加复杂,党员之间的经济地位、经济收入差别相当明显。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虽然也有级别、职务和收入的差距,但不是很大,且限定在一个可以控制的范围内。现在不但差别大,而且很难控制。现在有所谓的大款党员,但与此同时,又有相当一部分是下岗党员、困难党员等。党员的利益矛盾也就反映到党内,确实是一个不和谐、不稳定的因素。
二是在价值取向上,也有很大的变化。过去可以说我们党在思想上是非常统一,非常团结的,高度一致的。现在总的来说,也还是团结的,思想上还是一致的,但在具体的价值取向上,差别很大。如对改革的认同,一些下岗党员,就认为利益受损,吃了亏,对政策有抵触的情绪。另外,由于社会上价值取向多样化,现在一些青年党员的思想既活跃又混乱。活跃是好的,如解放思想、与时俱进,这是主旋律,但在主旋律上,夹杂着噪音,对党的政策并不是都认同,理想、信念、纪律等也都出现了一些不同的认识。这也影响了党内的和谐。
三是党组织之间也存在认识差别和利益差别。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这个问题是不太存在的,现在随着改革深入,每个部门、每个单位都有自己特殊的利益。那么,一些党组织不是站在整体的利益和立场上考虑问题,而是从地区、部门、单位的利益出发,甚至成为一个部门利益的代表者。这就很难体现党的整体利益高于一切的特点,也造成了党组织之间的差异和矛盾。这也是一个不和谐的因素。
目前,这种不和谐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我们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现在强调党内和谐,特别重要,它关系到我们党的统一、团结,也关系到党的战斗力,关系到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和党群关系,更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大业的实现。可见,现在问题的关键是究竟怎样实现党内的和谐问题?我觉得主要有两个途经,
一是通过发扬党内民主来达到党内和谐。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也是党内能否实现和谐的决定性因素。应积极探索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有效途径、方法和程序,使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等各项民主权利得到有效的保障;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党委内部的议事和决策机制,推动党内民主决策。通过切实加强党内民主建设,使全党形成生动活泼、富有生机的和谐局面。
二是健全规范有序而又充满活力的党内管理机制。党内监督制度,就是依照党章和党内法规,对党员、党员干部和党的各级组织,是否正确行使权力或自觉履行义务,实行监察和督促的各种规章制度的总称。它包括党员群众的监督、党员干部之间的监督、党组织的监督和专门机关的监督。 我们党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随着党执政后地位的变化,这些制度只能强化,不能削弱。尤其是在改革、开放、搞活中,必须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的监督制度,才能适应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 党内的和谐程度,是同党内监督机制是否健全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拥有7000多万党员的大党来说,离开了健全的党内监督机制,党内和谐就难以实现。
正是基于对新时期党内监督工作重要性的深刻认识,党的十六大进一步强调要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要不断强化党内监督。也正是基于落实十六大的这一战略部署,《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了。《条例》着眼于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了比较完整的党内监督制度体系,架构了便利管用、科学规范、有约束力的党内监督机制,解决了中国共产党开展党内监督的基础问题,是从严治党、实现党内和谐的重大举措。这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的党内监督从此进入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
二、以党内监督保障党内和谐,新时期保持党的先进性的必然要求
我们党是一个已经执政50多年,拥有300万个党组织和7000多万党员的大党,面临着十分复杂的国际环境和情况不断变化的国内环境,担负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任务。伟大事业的推进,党的长期执政的地位,党的队伍的现状和党所处的时代环境,对党的自身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实现党内和谐,党内监督工作面临许多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问题,面临比过去任何时候都繁重艰巨的任务。因此,加强党内监督是实现党内和谐的重要保障,对于解决好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两大历史性课题,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具有非常重要意义。
1.以党内监督促进党内和谐,体现了我们党对执政党历史使命的新觉醒。
我们党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又是一个长期执政的党,担负着执政兴国、领导人民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事业推向前进,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伟大的历史使命。这既要看我们党具备不具备实现这一历史使命的能力,更要看我们党能不能正确地去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力。尤其是不犯错误或少犯错误,做到这一点没有完善的监督体制不行。
2.以党内监督促进党内和谐,体现了我们党对当前复杂形势的新认识。
我们党面对着极其复杂的国际、国内局势。从国际看,既有世界进步和经济全球化的潮流不可阻挡的一面,又有各国之间综合国力竞争日益激烈,国际敌对势力亡我之心不死的一面;从国内看,既有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的一面,又有前进中遇到大量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需要解决的一面。总之,对我们党来说,挑战严峻,又机遇难得。能不能化挑战为机遇,在竞争中抢得先机,花最小的代价解决好改革和发展中的深层次问题,解决好社会和谐问题,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督机制的健全和强大的监督合力。才能增强正确把握大局,应对复杂形势的整体合力,经受住各种风险和考验,推动我们的事业朝着正确的目标前进。
3.以党内监督促进党内和谐,体现了我们党对政党执政规律的新探索。
任何政党的首要目标都是要取得权力,获得执政地位。而革命成功为了保住执政地位,执政党总要设法执好政。但是,我们也看到,各国执政的实际效果大不相同。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90年代,一些长期执政的大党老党纷纷失去执政地位,有的甚至被瓦解。其中的原因,虽然极其复杂。但究其根源,在于它们没有掌握执政规律,确保权力受到有效的监督,使党内的错误、党员的错误从量变发展到质变,使党站到了人民的对立面上去了,从而失去了民心,丢掉了政权,走入了“其兴也勃,其亡也忽”的历史周期。这些历史教训说明,加强党内监督不是小问题,而是关系到党的兴衰盛亡的大问题。加强党内监督,是我们党对这个生命攸关的问题深入思考,对政党执政规律深入思考得出的深刻结论。
4.以党内监督促进党内和谐,体现我们党80多年历史经验的新总结。
加强党内监督,是我们党执政以后一直高度重视的问题。江泽民同志在96年1月15日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指出:“我们党执政以后,特别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能不能成功地解决党内监督问题,尤其是对高中级干部的监督问题,是加强党的建设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早在革命战争年代,毛泽东已经形成了在党内、革命军队内、根据地政权内加强监督,惩治腐败的系统思想。他把思想建设、作风建设作为党内监督的有效载体,坚持对党员和干部进行深入不懈的思想教育,形成了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相结合的三大优良作风;新中国成立后,在党面临执政考验的条件下,毛泽东倡导了干部自律、以身作则、严格党内生活、坚持民主集中制、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等形式,逐步建立了党内监督制度。
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同志就清醒地估计到新的历史条件下为腐败滋生和蔓延的严重性。他强调,腐败现象主要来自党内,惩治腐败成效不大的原因也在党内。他强调要从党内抓起,从领导干部抓起。要实行党内的监督,也需要来自人民群众和党外人士对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监督,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邓小平同志还十分重视从体制和具体制度上强化监督。
江泽民同志丰富和发展了毛泽东、邓小平关于党内监督的理论,特别是在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的关键时刻,江泽民同志从“三个代表”的高度,总结了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党开展党内监督,加强党的建设的新鲜经验,提出了一整套党内监督的方针、措施和思路,对于当前有效地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加强党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他还特别强调,越是改革开放,越要加强和健全党内监督;越是领导机关、领导干部,越要有严格的党内监督。党的十六大以来,胡锦涛同志代表党中央郑重表态,要以身作则,自觉接受全党和全国人民的监督,为各级领导干部作出了表率。中国共产党80多年在党内监督上理论和实践的不懈探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条例》的颁布正是对我党历史经验的新总结。在今天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更需要继承发扬传统,更需要与时俱进发扬和创新党内监督体制和机制,用党内监督保障党内和谐。
三、以党内监督保障党内和谐,要有健全的制度作保障
实践反复证明,制度的可行性、规范性的约束力,决定着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没有以制度为载体的民主是靠不住的民主,没有以制度为载体的监督是软弱的监督。完善监督制度、健全监督机制应成为加强党内监督促进党内和谐的治本之道。监督制度是实施监督的依据。没有监督制度或监督制度不完备,监督者就无法实施监督,被监督者可以逃避监督,监督工作就不能正常开展。监督机制不仅能保证监督工作的经常性和连续性,而且能使监督工作规范化和程序化。没有健全的监督机制,监督工作就缺乏内在活力,就不能做到经常化和规范化。当前党内监督不力的一个基本原因,就在于监督制度不完备,机制不健全。因此,贯彻落实《党内监督条例》,要做到与时俱进,要求我们在实践中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创造新经验,为实现党内和谐提供制度保障。
1.突出重点,党内监督要敢于向“一把手”问责
目前,监督乏力,特别是对“一把手”监督乏力,是整个从严治党实现党内和谐的薄弱环节。《条例》首次以法规的形式确立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这是《条例》的一个重要特点,也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富有胆识和智慧的重大决策。
党的“一把手”在领导班子中居于主帅地位,是对一个单位、一个部门、一个地区和谐负有全面责任的领导者。由于“一把手”常常集人权、财权、物权于一身,对工作拥有整体调控、指挥和决断的权力,因此,这种特定的位置和作用,决定了对“一把手”的监督,既是党内监督的重点,也是党内监督的难点。
对“一把手”监督难,除了权力的因素外,还有许多深层次的原因。一是上级党组织忽视或放松对下级一把手的监督,客观上导致了部分一把手政治素质的滑坡,容易使下级一把手丧失接受监督和自我约束的自觉性,容易给干部群众造成“官官相护”的错觉,不敢对一把手实施监督;并使一把手把上下级关系庸俗化。二是对一把手赋权过重、赋责过虚,使部分一把手处于监督的真空,失去了提高自身素质的外部压力。甚至一味地“眼睛向上”,认为权力是上级给的,自己只对上级或上级某领导负责。三是一把手位置特殊,群众无法监督,使一些一把手眼中没有群众,忘记了党的宗旨。领导活动,生活内容欠公开、高高在上,重大问题处理和重要决策不同群众商量,甚至公开地与民争利等。
由此可见,对一把手的监督事关党内和谐的大局,务必要抓关键,求突破。一是在班子内部破除“家长制”,是强化对一把手监督的一个突破口,真正做到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上级党委要改变对下级党政一把手赋权过重的状况,防止大权集一人之手,同时要进一步规范一把手权力运作的程序,健全和完善集体议事制度和票决制等;二是强化上级一把手对下级一把手的监督责任,建立严厉的责任追究制,是强化对一把手监督的一个突破口。即下级一把手出了问题,上级一把手必须负连带责任,上级一把手对下级一把手监督要建立责任追究制。三是要实行范围和力度到位的政务公开,这是强化对一把手监督的又一个突破口。政务公开的范围要扩大,做到凡是适宜公开的,都应以适当方式公开;政务公开的力度还应加大,做到在政务的内容上真正的实质性公开,而不是做样子。特别要结合时代特点,引入责任追究约束机制。在干部任用上,实行干部任用失察责任追究,谁任用,谁监督,出了问题谁负责,把权力和责任统一起来。在领导班子成员间,实行监督不力的责任追究制,将班子行使权力的状况,对一把手监督的状况和党委成员个人的政治前途联系起来,以调动党员领导干部内在的监督积极性和主动性,解决对“一把手”不敢监督、不愿监督、明哲保身的问题。
2.抓住主线,党内监督让民主集中制走向完善。
《党内监督条例》通篇贯穿“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这根主线,这实质上就是实现党内和谐的基本目标。坚持把发展党内民主作为加强党内监督的主要基础,突出了自上而下监督与自下而上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党内民主的基本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而我们共产党人所实行的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这一制度也强调集中,但它不是离开民主的集中,而是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并通过民主的程序和方式实现的集中。因此,其核心和实质是民主,是党内民主的制度化形式。根据民主集中制的上述设计特点,要强化民主集中制的监督功能,还必须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在坚持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敢于创新,大胆改革,让民主集中制逐步走身完善。
①要加快全体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观念的现代化,提高领导干部接受监督的意识。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必须是可以监督、需要监督、欢迎监督的。要做到既要有个人的政治热情,监督的主体和客体都要把党的利益和党内和谐放在高于一切的地位,又要有一个民主的氛围,宽松的环境,使监督者无后顾之忧。
②加快党的领导制度的改革,用加强党内民主来支撑党委内部民主集中制的监督,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党内和谐。党内民主关系着民主集中制的质量,是开展党内监督实现党内和谐的基本条件。《条例》从改革党的领导制度入手,既强调加强党的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的监督,又规定了党员对党的组织、党员对党的干部、党的下级组织对上级组织的监督,体现自下而上的监督与自上而下的监督相结合的原则;既规定了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后,要接受党员干部的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又规定了地方各级党委委员,有权对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和质询;还规定了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决定主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等。这些具体规定,为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实现党内和谐提供了制度保障,使监督更具有可操作性。
③培育外部压力,依靠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的力量,强化党委内部民主集中制的监督功能。《条例》强调加强党内监督,绝不意味着排斥或拒绝党外监督。《条例》在对加强党内监督作出一系列制度设计的同时,还非常重视党外监督,还特别单列一节“舆论监督”。要强化各级党委内部民主集中制的监督功能,应该培育党外和党委班子外的两个压力。使党内监督与国家专门机关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形式紧密结合,通过全党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形成监督的整体合力,让党内监督保障党内和谐,以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
3.明确职责,党内监督要突出专门机关的作用。
《条例》正式确立各级纪委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并逐步实行垂直领导,这是加大监督力度的战略举措。纪委作为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两个委员会之一,不能等同于同级党委的一个工作部门,而是实施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条例》规定,纪委在党委统一领导下,专司党内监督的权力。作为专门机关的监督是经常性的,它实质上是以权制权,对权力运行实行有权威、有力度的党内监督。邓小平同志说过:“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只有专门监督机构才有可能掌握和运用相对完整的监督权力和监督手段,从而能够有效地揭露和查处较为复杂的重大的违法乱纪行为,及时有效地制定和执行有关监督的条例、法规,也才能与其他部门之间形成有效的权力制约关系。按照《条例》的精神,强化专门监督机构的权威,当前要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调整党内权力结构,理顺纪委与党内其他机关的关系。具体说,是理顺党的纪委与代表大会的关系,纪委与党委的关系。党的各级纪委由同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这就决定了纪委必须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委员会)负责,并受其领导和监督。但由于党的代表大会长期实行非常任制,党的各级纪委只能向同级党委负责,受其领导和监督。而党委作为党的代表大会授权的党内执行机关,和纪委的基本关系应该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可以说,各级纪委的首要职能,就是对同级党委和党委委员包括书记在内实施党内专门监督。所以,实行代表大会常任制,纪检实行垂直领导,纪委除了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委员会负责,受其领导和监督之外,不受其他任何党内机关的约束和干涉,确保能够照章行使党内专门监督权。
其次,要强化纪检专门机关的权威。要适当扩大纪检机关的监督制约的范围和权限,赋予其对同级党委重大决策的参与权、建议权、批评权,对重要干部任免的提议权、考核权、弹劾权和质询权。扩大并确保专门机关执行过程的相对独立性,真正落实《条例》及其它有关法规赋予它的对违法违纪线索的调查核实权、立案权和质询权。各地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保证纪检专门机关独立行使监督权不受非法干扰的具体措施,以保障纪检机关相对独立的权力和权威。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以权制权、有效地防止和遏制权力腐败的目的而达到党内的和谐。
再次,要加强监督部门自身建设。各级纪委既要以《条例》的贯彻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加强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能力建设、作风建设和法制建设。提高监督的整体水平。同时,又要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正人先正己,自觉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既要坚持原则,敢于碰硬,依法办事、秉公执纪,又要保持谦虚谨慎的作风和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树立可亲、可信、可敬的形象。同时,纪检机关也要把自己置于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监督之下,加强内部监督和制约,抵御腐蚀,保证依法依纪办事,作好党内和谐的标杆。 |